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字第14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因本案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姚念慈法官林柏泓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