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共有物分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207號原告 石文亮 臺中市○○區○○街○○號被告 石萬全 被告 石萬生 被告 石萬吉 被告 石忠吉 被告 石焜斗 被告 石焜升 被告石文亮被告 陳登港 被告 林石彩玉 被告 石素蘭 被告 黃石美玉 被告 石富雄 被告 石錫勳 被告 石欽輝 被告 胡凌肅 上列當事人間共有物分割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95,441元(計算式:【4200X2556X1/10】+【6513X1170X1/10】+【13900X795X1/10】+【13900X615X1/1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國賓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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