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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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80號原告 張隆名
李美華 張馨予 張夫韓 被告 賀雲生
李濟民 侯耀銘 賴秋林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8年度自字第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賀雲生、李濟民、賴秋林、侯耀銘應連帶給付原告張隆名、李美華、張馨予、張夫韓各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共計2,00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4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賀雲生、李濟民、賴秋林、侯耀銘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至第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賀雲生、李濟民、賴秋林、侯耀銘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自字第5號裁定駁回自訴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等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均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周莉菁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