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12號原告鵬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邁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來智行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萬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賴怡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