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5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建財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利息部分,其本金究為新臺幣(下同)46569元?抑為46659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