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71號聲請人姜謙訴訟代理人 陳崇仁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真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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