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30號聲請人加州大旅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燦 代理人 曾德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6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19日(春節彈性放假補上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啟銓┌────────────────────────────────────────┐│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30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加州大旅社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民國107年8月5日│新臺幣7萬3,500元│SG0000000││林瑞燦│銀行新店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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