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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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25號聲請人 蔡志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5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2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新臺幣)││├──┼────┼──────┼─────┼─────┤│001│ 顏德峯 │107年8月10日│385,000元│CH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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