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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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274號聲請人乙○○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甲○○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97年度重訴字第16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乃於民國97年3月1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二、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停止羈押狀所載(如附件)。
三、經查: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裁定羈押,而原據以羈押之原因並未消滅,而仍有羈押之必要;至於聲請意旨所稱聲請人衡情絕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云云,尚不影響原羈押理由;另其有幼子及年邁多病之父親一節,亦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規定之情形不符。從而,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十五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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