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2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25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251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00000000000( 吳青松 )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害,所竊取之財物數量、價值(市價約新臺幣二千三百零七元),兼衡被告係越南國人(見卷附外勞居留資料),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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