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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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893號聲請人丙○○
乙○○法定代理人 廖英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6條第1項規定:「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二、查本件聲明人聲明被繼承人甲○○係於96年3月21日死亡,有甲○○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聲明人早已知悉得為繼承之事實,卻遲至97年3月26日始向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早已逾三個月之期限,是其聲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書記官王苑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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