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66號聲請人即被告 袁崇敏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袁崇敏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經查,本件被告袁崇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並有同案共犯即證人吳家榮等人結證明確,復有通訊監察譯文及扣案物品照片及製造第四級毒品、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器具、愷他命成品、半成品、苯甲酸乙脂等扣案可佐,上開物品經送鑑定確檢出愷他命成分,有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所涉之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此重罪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4月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惟本院審酌被告於審理中坦認全部犯罪事實之態度,認被告若能提出相當之保證金,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審判程序順利進行及刑罰之執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另審酌被告所犯罪名、犯罪所得及家庭狀況等節,認保證金額以新臺幣(下同)8萬元為適當,爰准予被告提出8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珮如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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