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2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2726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室債務人 胡泰偉
樓之2債務人 胡敬義
樓之2債務人 胡凱玲
樓之2債務人 胡麗如
樓之2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泰偉、胡敬義、胡凱玲、胡麗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胡泰偉、胡敬義、胡凱玲、胡麗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