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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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林政逸 被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冠宇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235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