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78號原告 簡富麗 原告與被告 潘天祐 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乃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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