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9年度投小字第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9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參仟陸佰零陸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貳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