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5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下被告 黃智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
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新台幣(以下同)16,939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僅於同年月16日繳納裁判費5,641元,有本院繳費收據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上開起訴要件,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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