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0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00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家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家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郭陳慧珍 、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家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乙○○○、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