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9號原告 戴錫三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 律師( 法扶 律師)原告與被告 鍾欣妤鍾祥祥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第2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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