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祥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慶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榮昌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96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萬1,5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1,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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