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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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泳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勝利金屬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保險字第40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6月
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為新臺幣2,08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5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陳俊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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