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宥成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一0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宥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宥成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十八萬元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00年六月十日法授矯字第一000一一一八一七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其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0年十二月十七日,因行刑累進處遇縮短刑期後之刑期終了日期則為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富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