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秉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聲字第一六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秉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蔡秉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表受刑人蔡秉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九月。│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99年7月3日│99年7月6日│99年9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3074號│99年度毒偵字第3074號│99年度毒偵字第440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07號│99年度訴字第3307號│100年度訴字第411號││實├──────┼──────────┼──────────┼──────────┤│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10日│99年12月10日│100年3月4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士│(聲請書誤載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3307號│99年度訴字第3307號│100年度訴字第41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2月16日│100年2月16日│100年3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934號│100年度執字第2934號│100年度執字第3934號│└────────┴──────────┴──────────┴──────────┘
受刑人蔡秉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十月。│││├────────┼──────────┼──────────┼──────────┤│犯罪日期│99年11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檢署││││年度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9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5月17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訴字第99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6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2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