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7號聲請人 陳永錦 相對人 唐永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基此而論,強制執行之停止,乃因法律上之事由,執行程序依當時之狀態予以凍結,不能開始或續行強制執行。蓋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法院應依法定程序迅速進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以維債權人權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所持之執行名義即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095號支付命令並未合法送達聲請人之住所,寄存送達亦未依法留置送達通知書,是該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聲請人已依法對上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是本件既欠缺執行名義,而有程序不合法之情形,繼續執行程序必會造成聲請人權益重大損害,且損害發生後難以回復,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47981號強制執行程序。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095號支付命令事件卷宗核閱結果,聲請人係以:相對人明知「桃園縣蘆竹鄉山鼻子44號」係聲請人無法收受文書之地址,仍提供該址予法院,且法院文書寄存送達上址時,郵差未將一份送達通知書黏貼上址門首,亦未將一份送達通知書留置於信箱,故本件不生送達效力等語而提出異議。則本件聲請人乃對於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提出異議,認執行法院就未具合法效力之執行名義,卻仍以執行,而聲明異議,係屬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認執行法院就執行程序不合法所為之異議,並非屬於前揭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再審之訴、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等訴訟,聲請人復未對本件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民事事件,此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乙紙附卷可憑,是此與前揭法條規定之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之規定不合。是聲請人以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聲請提供擔保後,命為停止執行之裁定,自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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