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86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莊谷中謝龍泉 之遺產管理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曾合法通知債務人或其遺產管理人債權讓與之情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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