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3號原告東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文彥 被告 宏儀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嬿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6號),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7,7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