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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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至芃 發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萬60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萬238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18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