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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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救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救字第48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1十二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 凃正 皇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應於聲請時繳納裁判費用,惟因聲請人甲○○因腎臟病無法完全治癒,泌尿系統嚴重失能,須定期入院治療而無收入;聲請人乙○○因必須照顧甲○○及母親 阮紅絨 ,僅能從事零工維生,故實均無資力繳納聲請費用,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甲○○、乙○○主張其與凃正皇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甲○○、乙○○與凃正皇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甲○○、乙○○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