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選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字第13號聲請人 陳錦煌 上列聲請選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派 黃瓈瑩 律師為勗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勗維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清算中,原選任之清算人 陳永富 於民國111年11月3日死亡,本欲召開股東會重新選任清算人,但未能達成,故聲請選任黃瓈瑩律師為清算人等語。
二、經查:
㈠、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經其提出勗維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勗維企業有限公司、股東名簿、陳永富戶籍謄本(除戶部分)等憑,經核與聲請人所述相符,堪信其主張為真實。又勗維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章程對選任清算人並無特別規定,原清算人已死亡,股東會亦未另選任清算人。則聲請人以其為利害關係人,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以處理勗維企業有限公司之未了結稅捐事務,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黃瓈瑩律師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及實務經驗,應有相當智識能力處理清算事務,以其擔任勗維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屬適當,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雅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