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醫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醫字第14號上訴人 李春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順輝 即曾順輝眼科診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44,0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