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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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王品鈞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被告 謝藍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爰依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價額乘以其權利範圍計算結果,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1,215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張鈞雅附表:
編號不動產坐落(臺南市善化區)面積(平方公尺)原告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元)(土地:公告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建物:課稅現值×權利範圍)1善新段2282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107.11/2481,000元×1/2=240,500元2善新段262-72地號土地1501/240,800元×150×1/2=3,060,000元3善新段2287建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176.21/226784,100元×1/226=3,469元4善新段262-77地號185.681/22640,800元×185.68×1/226=33,521元5善新段262-78地號1,482.241665/0000000/22600040,800元×1,482.24×(1665/200000+1/226000)=503,725元合計3,841,215元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448 號裁定(112.05.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新司調 字第 4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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