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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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4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慧英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彭慧英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 何偉建 於民國100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審理程序中當庭撤回告訴,有審理筆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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