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189號聲請人 黃世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國靖 、 陳秀卿 、 陳榮桂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㈡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台端聲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1,000元聲請費,台端僅繳納500元,應補繳500元)。
二、相對人陳國靖、陳秀卿、陳榮桂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