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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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吳○榆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子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8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書記官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