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63號聲請人吉林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曉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4月21日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簽立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9年4月21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朱烈稽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金記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玉山銀行永康分行吉林紙器有限公司108年11月5日1,988元DA00000002精湛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新銀行台南分行吉林紙器有限公司109年1月19日783,857元T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