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66號上訴人 林群超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 律師
吳幸怡 律師被上訴人 黃奕曦 (即 黃水岸 及 陳盈灼 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玲 (即黃水岸及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
黃琡雅 (即黃水岸及陳盈灼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 律師
劉芝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