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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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簡字第20號原告 李宜澂 訴訟代理人 楊倩瑜 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楊國進 之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又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另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復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僅記載其中之一被告為被告楊國進之遺產管理人,惟未載明被告楊國進之遺產管理人之正確姓名、年籍資料、住所及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起訴之被告為何人,足見原告起訴狀就上開部分並有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之不合法定程式之處,應命原告補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