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陳依玉 被告 李浩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汪怡君
法官姚念慈法官彭康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汝琪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