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南小字第337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南小字第3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3月9日下午3時1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貞秀
書記官 陳慧玲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
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新台幣貳佰元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陳慧玲
法 官郭貞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