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簡上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號原告 蔡宛祐 訴訟代理人 李苡瑄 被告 吳叁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2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鴻文
法官陳育良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