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5號原告 施孟淳 訴訟代理人 卓育佐 律師被告 賴品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5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3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關於原告請求給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計算方式尚有疑義(詳參附件說明),故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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