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7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張清洲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