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胡宗淦
法官游士珺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