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43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
(一)聲明第一項所示拆除烤漆鐵板並回復原狀所需費用。
(二)聲明第二項所示施作引水及排水設施所需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