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請人 吳源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確認遺囑無效之上訴人,因立遺囑人口述遺囑時之錄影光碟,經本院當庭勘驗並製作勘驗筆錄在案,上開錄影光碟之真正,於另案分割遺產事件,就無效口述遺囑能否轉換成代筆遺囑或死因贈與之爭點,有發現真實、促進訴訟、訴訟經濟與程序安定等效用,爰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民國(下同)110年8月4日、同年9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始得除去(105年5月23日修正版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111年7月22日修正版即現行條文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應於前開法定期限內為之,倘逾期聲請,即非合法。
三、經查,本院110年度家上易字第3號確認遺囑無效事件,係110年11月11日判決,並於同日確定,此有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可參(見本院卷第13頁),聲請人至112年9月11日始為本件聲請,業逾前開法定期限,自應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曾鴻文
法官郭貞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陳宣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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