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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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313號原告乙○○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8年度易字第216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林慶郎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