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845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志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