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美商全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二十樓法定代理人 阮金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保險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及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四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鄭三源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4 年度 保險 字第 1 號(85.04.01)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85 年度 保險上 字第 3 號(85.10.15)
  • 最高法院 86 年度 台上 字第 218 號裁定(86.01.23)【本件裁判書】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