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二○號
上訴人正順包裝木業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甲○○上訴人乙○○右上訴人等因蒙特利爾國際有限公司自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四九七一號,自訴案號: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三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正順包裝木業有限公司、甲○○、乙○○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審係維持第一審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論處罪刑之判決,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張吉賓法官莊登照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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