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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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焜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焜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鄭焜仁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43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6號、第72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636號、107年度審易字第47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071號、107年度審易字第639號、第105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565號及本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430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1、3至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8年1月18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鄭焜仁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共│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6罪)、9月(共2│││││罪)、8月(1罪│││││)│││├──────┼────────┼────────┼────────┤│犯罪日期│①106年5月10日12│106年5月10日12時│106年6月26日20時│││時許│許│許│││②106年5月15日12│││││時許│││││③106年5月31日12│││││時40分許│││││④106年6月8日23│││││時許│││││⑤106年6月18日12│││││時許│││││⑥106年6月26日15│││││時52分許│││││⑦106年9月9日23│││││時45分許│││││⑧106年9月10日14│││││時55分許│││││⑨106年9月27日15│││││時50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5352號、│偵字第15352號、│毒偵字第2709號││號│第22265號、第15│第22265號、第15││││567號、第16747│567號、第16747││││號、第16875號、│號、第16875號、││││第24078號、第│第24078號、第││││24219號│2421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43號│43號│636號││├──┼────────┼────────┼────────┤│事實審│判決│107.02.07│107.02.07│106.12.11│││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07年度上易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43號│43號│636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2.07│107.02.07│107.03.14│││日期││││├───┴──┼────────┼────────┴────────┤│備註│編號1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29日22│106年5月9日11│106年8月3日22│││時許│時9分許│時許││││││├──────┼────────┼────────┼────────┤│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6年度│臺北地檢107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7046號│偵字第1051號│毒偵字第3721號││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478號│176號││├──┼────────┼────────┼────────┤│事實審│判決│107.02.23│107.03.23│107.04.27│││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478號│176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3.19│107.05.01│107.05.18│││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30日20│106年7月22日20│106年9月1日14│││、21時許│時37分許│時52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6年度│桃園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機關年度及案│毒偵字第3985號│偵字第28126號│偵字第3188號││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729號│565號│639號││├──┼────────┼────────┼────────┤│事實審│判決│107.05.01│107.04.18│107.04.30│││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729號│565號│639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5.22│107.05.14│107.06.04│││日期││││├───┴──┼────────┴────────┴────────┤│備註││└──────┴──────────────────────────┘┌──────┬────────┬────────┬────────┐│編號│10│11││├──────┼────────┼────────┼────────┤│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28日16│106年8月29日15││││時許│時10分許││├──────┼────────┼────────┼────────┤│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7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6064號│偵字第16151號、│││號││107年度偵字第71│││││03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52號│1430號│││├──┼────────┼────────┼────────┤│事實審│判決│107.05.24│107.08.22││││日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審易字第│││││1052號│1430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6.25│107.09.24││││日期││││├───┴──┼────────┴────────┴────────┤│備註││└──────┴──────────────────────────┘